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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1999-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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