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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手续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1.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1)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3.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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