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0-8-8 文号:国税发[2000]1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最近,司法部提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业务活动与其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同,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有关政策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后,允许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目前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视同一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税务管理,不便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建议允许向其提供税务统一发票.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www.zg1236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