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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0-11-28 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通知略)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核算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三)"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四)"其他呆账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第七条 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各类待征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未到期应缴税款",指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罚款.

      (二)"缓征税款",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三)"往年陈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本年新欠外,不足三年的欠缴税金.

      (四)"本年新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外,本年发生的欠缴税金.

      第八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损失税金核销"总账科目下,增设"核销死欠"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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