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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0-12-11 文号:财税[2000]14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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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全面重组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省内设立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港);由广东粤港在香港设立广东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控股)广东控股在开曼群岛设立粤港供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由广东粤港和控股公司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是专门为运营注入的东深供水资产而设立的公司,广东粤港和控股公司各持有其1%和99%的股权。

  为了支持粤海企业(集体)全面重组和东深供水资产的注入等系列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粤府函[2000]598号)提出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广东粤港向合作公司转让东深供水资产免征营业税;

  二、对广东粤海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中签订的合同以及设立的资金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给予一次性特案免征。

  三、对香港银行提供给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扣缴的预提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75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拥有的房产征免房地产税问题,请你省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决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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