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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好上述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④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⑤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给纳税人。
(3)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和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①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否有在案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②必要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中加盖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4)发证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根据审核意见,对需要重新发证的,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不需要重新发证的,只核发《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后,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重新制发的《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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