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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
| 日期:2000-12-14 文号:国税发[2000]20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区县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的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将征收机关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采集到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推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 纳税人档案数据;
(三) 失控发票数据。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 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原因无法生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二) 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 将采集的发票数据汇总生成下列数据文件:
1. 发票存根联数据;
2. 发票抵扣联数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 将前款所列数据文件通过软盘或网络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 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4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 接收并载入征收机关上报的下列数据:
1. 发票存根联数据;
2. 发票抵扣联数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二)在载入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后,立即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删除已载入的数据,并要求征收机关更正后重报。
1.发票存根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2.发票抵扣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三) 检查所有征收机关的数据报送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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