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
| 日期:2000-12-18 文号:署税[2000]82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查看正文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详见附件一)印发你关,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2月18日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包括税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项下的所有不锈钢冷轧板)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X110毫米、0.32毫米X120毫米、0.15毫米X10毫米、0.4毫米X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进口经营单位凡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海关凭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详见附件三)不征收反倾销税。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贸易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并加强对有关货物的查验。
三、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和韩国的,海关应按附件二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能够提供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的原产地证明,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应按附件二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或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X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二(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反倾销税)X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署税传[2000]42号电)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通知所明确的征收反倾销税 的商品范围和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超出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的,海关应准予退还,其中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有关单位应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办理全额退还手续。对于低于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对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的现金保证金,除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可以退还保证金以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
| 评论 论坛 留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