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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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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1-2-1 文号:财税字[2001]1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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