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国必然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产能过剩”为何还会出现价格上涨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百度主题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1-4-5 文号:国税函[2001]24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求》(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般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