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4-26 文号:国税发[2001]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两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以"421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专项经费支出由财政部专项核拨,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

  二、为彻底规范"两费"收缴工作,"两费"收入视同税收收入管理,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缴库。

  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取的"两费"收入都必须就地直接缴入中央金库,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入,最迟必须于2001年7月底前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四、各级国税、国库部门和有关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国库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两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两费"收入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及"两费"支出的专项经费拨付、核算等个体事项另行通知。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