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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税登记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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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汇总缴税登记

  纳税人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总机构可提出申请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税:

  1、总机构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

  2、其分支机构为本市范围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

  3、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税务登记中已有明确登记。

  二、办事程序

  由总机构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征收所提出分支机构汇总缴税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汇总缴税申请表》,盖章后,附同其汇总缴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送征收所“税务登记窗口”。

  三、所需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

  B、汇总缴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汇总缴税登记的管理

  1、总机构办理汇总缴税登记后,向征收所申请打印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本注明“汇总缴税”,其分支机构无须另办任何税务登记。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同意其汇总缴税后,由总机构持分支机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已领用的发票,到征收所办理发票的核销和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分支机构未缴清的税款,由总机构负责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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