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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9-3 文号:署税发[2001]394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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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而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7年12月2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中关于“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以不低于该产品新品价值的60%为基础,计征关税及其它税费”的规定明显违背《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原则,经研究并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就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含旧汽车及其配件,下同),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该旧机电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当前审价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价[1994]213号)和《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价[1996]335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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