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里所说的营业执照,就是指国家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予开业的许可证书,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有关税法中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程序是:
第一,由纳税人主动提交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报告。
第二,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因纳税人经济类型和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有以下五种: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以及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注册地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以上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详尽。
第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野猪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称、相关关系及地址;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等。
第四、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对日内予以答复。
二、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除了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各类纳税人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包括:从事非生产、经营性业务的纳税人;其他有权部门核准发证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等。比如,一些社会团体、协会(尤其是一些技术性协会和一些行业性协会)的日常活动经常会涉及服务性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应税事项,目前商业经营的柜组承包、租赁经营,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经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咨询服务费等各类应税收费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等。
《税收征管法》对这类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并没有完全不管,而是在第十五条第三款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即对这部分纳税人中到底有哪些需要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法律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来确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一授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与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同,这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会受制于工商登记,因此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这一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所以只能规定这一类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也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nbs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