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9-13 文号:国税发[2001]10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