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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务登记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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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期限:自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2、登记地点: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向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对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且表格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予以登记,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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