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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日期:2001-12-6 文号:国税函[2001]88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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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统[2001]16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2001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和录入级次

  (一)填报范围

  1、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

  2、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3、实行企业管理、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录入级次

  1、凡纳入本套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和录入,报帐制单位的数据并入上级预算单位后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录入的最低级次为县级预算单位。

  2、省、地(市)财务(计财)处亦应作为预算单位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决算编报的组织领导工作。财务决算数据是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财政预算和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各个环节的工作,包括决算的布置、报表和软件的基层培训、报表填报的指导和督促、数据审查和核对等。

  (二)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各预算单位要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对年度预算拨款、及时清理收支帐目和往来款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本年应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国库。

  (三)决算数据要真实准确。各单位在编报财务决算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对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报表数据、部门本级单位报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将报表中的有关中央财政拨款数与总局实际拨款数核对一致;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估列代编、瞒报漏报、虚列收支、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四)做好决算报告分析和问题的查处工作。各单位要对决算数据认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审核和处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缴、挪用“两费”资金,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要严肃查处。财政部将在决算报表上报后进行决算抽查。

  三、填报口径及注意事项(见附件)

  四、报送内容、时间及方式

报送内容包括:2001年行政事业决算报表(财决表)、国税局补充表、编报说明及分析各一份。数据软盘一份。

  2001年决算编报工作应于2002年2月28日前完成,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如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财务管理司支出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基建报表问题3417243,固定资产报表问题国税补充03表63417241,行政事业报表问题63417276、7204)。

  附件:1、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略)

   2、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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