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1-12-7 文号:国质检量联[2001]189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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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满足本系统加油站经营和管理的连锁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一卡在手、各地加油”的中国石化金卡工程,在税控加油机已具备的功能基础上增加了IC卡读写功能,使之成为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法制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强制检定工作纳入计量器具法制管理工作范围。
二、生产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的企业要在铭牌上注明“IC卡税控加油机”字样。
三、生产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税控加油机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发放及出厂检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09号)及本通知要求,组织研制、生产和销售。
四、授权承担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在《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的基础上增加有关卡机联动功能检测项目(见附件)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对在用燃油加油进行IC卡缴费系统改造时,应严格按照《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要求进行。改造单位的改造方案,必须经防爆检验机构审查,取得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后,将改造方案和样机一并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和税控功能检测。检测机构对通过检测的,要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和方案认可报告,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
附件: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试验补充项目
附件: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试验补充项目
1、扣款的正确性
1.1插入加油卡,记录卡片金额A;加油至扣款结束后,记录电脑装置主视值金额D和卡片余额B;将卡重新插入终端,记录卡片余额C;B应等于C,A减去B应等于D;D值应和税控存储器中存储的当次加油数据相等。
1.2加油至卡余额不足时停止加油,检查卡金额是否为0.1升所检油品的金额(余额偏差不应超过±10%);同时交易的数据应当正确(加油的数量、金额与成交数据中的数量、金额等,实际扣款的金额与交易金额相等,与税控存储器所存储的记录相符)。
2、卡机联动
2.1不插入加油卡时,终端应处于锁定状态,不能响应加油操作。
2.2脱机加油至存储极限,卡机联动加油机应能报警并停止加油,保存的交易数据不应丢失,联机时应立即上传到后台管理机。
3、卡有效性
3.1插入非法卡,应提示“非加油卡”等字样,不响应后续操作。
3.2插入不同类型的加油卡,终端应能读出卡金额,容许进行下一步操作。
3.3插入挂失卡,应提示“挂失卡”等字样,不响应后续操作。
3.4插入超过有效期的卡,应提示“失效卡”等字样,不能加油。
3.5插入无法解扣的卡,应实现灰卡止付功能,并提示“无法解扣”等字样。
3.6插入非本站的员工卡,应提示“非本站员工卡”等字样,不响应后续操作。
3.7插入非本站的维修卡,应提示“非本站维修卡”等字样,不响应后续操作。
4、灰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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