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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2-6-12 文号:国税函[2002]53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厅字[2002]4号)(附后)),请你们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001年,总局人事司下发了《关于清理确认个人学历的通知》(人便函[2001]6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已经做了此项工作的,请将情况报告总局;尚未进行一次检查清理的,按照《意见》要求,对本系统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并将情况于10月底前报告总局。

      今后,应将这项工作作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人事部门干部管理的经常性工作,使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附件:《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大力提倡和鼓励广大干部刻苦学习、求知进取的同时,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军队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通知精神作出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4月21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要求,许多高等学校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开展了包括在职学历教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为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社会为个人提供的受教育机会日益增多,党政机关许多岗位对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广大干部重视知识的更新和知识结构的改善,利用业余时间刻苦学习,接受继续教育,这对于改善干部队伍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确有一些教育、培训单位管理不严,滥发学历、学位证书;少数干部片面追求学历、学位,甚至弄虚作假。这些现象,损害了国家学历、学位教育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氛围,把广大干部的学习热情引导到通过诚实学习和刻苦努力求知进取上来,现就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在提拔、使用干部时,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干部的学历和实际知识水平,讲学历而不唯学历。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鼓励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注意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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