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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 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3、从事生产、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二)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其他执业证件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提供的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或房屋销售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立登记的办理程序 1、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税务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办理人员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并向纳税人发放、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3、税务登记办理人员受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对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应即时颁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当场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5、对提供证件、资料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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