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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7-31 文号:人办发[2002]60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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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一)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120分(试卷满分200分)。

  (二)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96分(试卷满分160分)。

  二、 注册税务师合格标准

  (一) 税法(一)科目满84分(试卷满分140分)。

  (二) 税务(二)科目满84分(试卷满分140分)。

  (三) 税收相关法律科目满84分(试卷满分140分)。

  (四) 财务与会计科目满84分(试卷满分140分)。

  (五)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满55分(试卷满分100分)。

  三、 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 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表:

   200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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