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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日期:2002-8-5 文号:财税[2002]12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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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轿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海马牌轿车 CA7130    2000.12.28

2 海马牌轻型客车 CA6430M(自动型) 2001.04.06

3 海马牌轻型客车 CA6430M(手动型) 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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