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调出发票检查;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部门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转载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调出发票检查;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部门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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