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的通知
日期:2003-2-14 文号:国税发[2003]1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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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央文明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评选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推荐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响应中央文明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将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有力举措,会同当地文明办在本省系统内认真组织开展了评选推荐活动。
2003年1月,中央文明委下发了《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共表彰1048个单位,其中授予税务系统61个单位“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34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现将此《决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向受表彰单位学习的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2003年1月14日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对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9年中央文明委表彰第一批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以来,各地各部门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活动,又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成果,充分展示广大干部群众奋发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决定,对在创建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定自觉地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附:《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附件:税务系统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摘自《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547个,其中,税务系统61个)
通过系统推荐(30个):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铁西分局
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第三分局第十税务所
江苏省丹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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