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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03-2-28 文号:国税发[2003]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当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企业;

       (三)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定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可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是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税收、管理、稽查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还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获利年度确认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验收、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验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实施处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3、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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