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热点新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6-8-18 文号:国税函[2006]79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而是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对未予批准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和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省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本地区保险公司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纳税情况的税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