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4-30 文号:国税函[2003]44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上海、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中再发[2003]27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的上海、深圳、成都分公司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