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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9-9 文号:国税函[2003]103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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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四川、海南、浙江、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局: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高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5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在重组前各年度发生的仍未弥补的亏损,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

   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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