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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5-6-13 文号:国税函[2005]60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企业以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为原料委托加工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出口的无毛绒(山羊绒)不予退(免)税,但对出口的无毛绒(山羊绒)制成品可以办理退(免)税。考虑到外贸企业出口的最终货物是无毛绒(山羊绒)制成品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外贸企业出口的以无毛绒(山羊绒)委托加工的围巾等针织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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