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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3-5-14 文号:财税[2003]11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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