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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的公告
日期:2003-6-1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39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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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函〉(税委办便函[2003]28号),现对海关总署2003年第27号公告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中,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的税则号列进行调整。现将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清单予以调整,重新公布(见附件),执行日期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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