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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期:2003-6-12 文号:财税[2003]13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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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

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北京   12    12

 河北   10    5  2   2  1

 山西   3    1  2

内蒙古   3    1  2

 吉林   9    7  2

黑龙江  10    5  5

 江苏   10    9  1

 浙江   10    3  1   1  5

 福建   7    7

 江西   10    5     2  3

 山东   6    1  1   3  1

 河南   12    7     3  2

 湖北   13    7  1    5

 湖南   3    3

 广东   36    31  2   3

 厂西   43    28  4   3  8

 云南   67    38  5   24

 西藏   5    5

 陕西   49    17  5   2   25

 甘肃   25    10  1   14

 青海   4  2    2

 新疆   32    15  9   2  6

新疆兵团  6    6

 合计  385   222  33   22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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