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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6-24 文号:国税注字[2003]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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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最近,一些地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在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现的有些问题应予以明确。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79号)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代理行业属于资格准入控制行业,只有注册税务师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出资人,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本所,其股份自离开之日应予以转让,受让人必须是注册税务师。

  三、年龄满70周岁的注册税务师不能继续执业,也不能继续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其股份按上条规定予以转让。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才有资格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所长为法定代表人。

  五、注册税务师转入异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由转出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同意转出证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备注栏注明已转出,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并转至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该注册税务师注册事宜,收回原证书,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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