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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有何规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为:(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之日起15日内;(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住所、地点变动前;(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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