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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纳入《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这一规定在2003年度的适用范围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如国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后)。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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