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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 |
| 日期:2003-6-26 文号:国税函[2003]76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其他收入的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有一些单位未严格执行《规定》,其他收入仍未纳入财务部门管理,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其他收入管理,防止私设“小金库”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是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实施收支两条线改革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监督,严厉惩处乱收乱支、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2002年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下发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部署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要求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清理游离于单位法定账簿以外的资金,严防“小金库”行为,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站在加强“两权”监督制约和促进国税局系统廉政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其他收入的管理工作。
二、规范其他收入的部门管理。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资金,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其他收入。
三、规范其他收入来源渠道。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合规合法,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退或自行坐支税款;严禁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发票罚款、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转作单位其他收入;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或变相摊派;严禁收取事务所变相交纳的咨询费。
原《规定》中的租赁收入、各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执行(文件另发)。
四、规范其他收入支出。各项其他收入的支出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国家有明确规定开支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开支范围的,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各单位要根据《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其他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收入开支的具体规定,明确各项其他收入的支出范围、审批权限和支出手续。其他收入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要严格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手续。不得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使用;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股票交易、房地产交易、期货交易、对外投资和办企业等。
五、彻底清查,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以《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对本单位其他收入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清查工作从7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清查方案,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其他收入清理结果情况表》(附件1),报同级监察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财务部门逐级汇总清理表,各省国税局、总局各预算单位于8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局财务司和监察局。总局监察局将视上报清理情况组织抽查。
各单位自查和检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立即纠正,抽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到税收事业的兴衰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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