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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全国税务系统首届美术、书法、摄影大赛的通知
    日期:2003-6-30 文号:国税函[2003]77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热潮中,为纪念税制改革十周年,进一步促进税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跃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举办首届美术、书法、摄影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通过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唱响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社会主义的时代主旋律,赞美祖国的大好河山,讴歌广大税务工作者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无私奉献的良好精神风貌,展现祖国欣欣向荣的景象和税制改革十年来税收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从而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鼓舞和激励广大税务工作者为建设小康社会,为税收事业而不懈奋斗。

      二、参赛人员:

      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在岗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参赛。

      三、参赛作品范围及要求:

      (一)大赛征集作品的范围包括:书法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美术、书法作品的题材、形式不限。摄影作品为彩色或黑白照片。

      (三)以各省级局为参赛单位统一组织作品参赛,组委会不接收以个人身份参赛的作品。

      (四)每个参赛单位报送的作品数量不限,但个人最多只能报送两件作品(类型不同)。作品可为新创作作品,也可为曾参展、参赛过的作品。

      (五)各类作品内容必须健康向上,贴近生活,充分体现大赛主题,并具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其中反映税收新貌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工作、生活的作品在评选中将优先考虑。

      (六)作品规格:参赛美术、书法作品由总局统一装裱,书法作品以竖写为主,最大尺寸不超过6尺;油画要求装框,最大不超过200cm;摄影参赛作品规格为8英寸,待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为入选作品后,另行通知放大作品。所有作品按要求填写参赛作品登记表,并贴附于作品背后。

      (七)各参赛单位不必层层搞展览,可直接向个人征集参赛作品。但需对参赛作品进行严格把关、遴选,将本省系统内产生的优秀作品报送总局,并按要求统一分类、逐项填写参赛作品登记册。对审查不严、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八)为扩大本次大赛的社会影响、促进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提高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水准和艺术品味,各省(区、市)国、地税局可向当地美术、书法、摄影界的知名人士征请作品(作品登记表中要注明邀请作品,作品登记册中单独填报),其作品不参加评选,将从中选出部分优秀作品作为特邀作品参加大赛展览并编辑在大赛后出版的画册中。

      (九)各地参赛作品请于10月1日前(邮寄作品的以当地邮局寄出的邮戳时间为准)报送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逾时报送的作品,将失去参加评选的资格,所有作品的使用权归本次大赛组委会所有,送选作品一律不退。

      四、评选办法

      (一)本次大赛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

      1。报送作品经评审委员会初审后确定500件为入选作品,其中美术作品200件,书法作品200件,摄影作品100件。入选作品将颁发证书。

      2。评审委员会将从入选作品中评选出获奖作品300件。个人奖按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摄影作品三大类分别设奖项,各评出金奖5名,银奖15名,铜奖30名,优秀奖50名。组织奖根据报送作品的质量、获奖作品的数量和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办法为获得金奖工件作品加15分,获得银奖1件作品加10分,获得铜奖1件作品加5分,获得优秀奖l件作品加2分,入选1件作品(组照按1件计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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