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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的通报
    日期:2003-9-23 文号:国税发[2003]1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期,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国税局管理三科、渭城区国税局管理二科个别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利用行政手段强行要求纳税人订阅报刊,当地及中央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国税局个别税务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和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推销报刊等一系列规定,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事件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十分重视,当即指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一要立即核实情况,查清事实;二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表明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进行整改的态度和决心;三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接到总局指示后,立即研究并采取措施:一是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声明,重申全省各级国税局和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报刊、杂志征订和推销工作,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是立即向全省下发了《关于严肃税收宣传纪律的通知》,要求各地汲取教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三是责成咸阳市国税局派专人向有关纳税户登门道歉,并退还报刊征订款项;四是责成咸阳市国税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秦都区国税局管理三科科长、渭城区国税局管理二科科长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停职,进行深刻检查后再予以严肃处理;五是要求全省各级国税局以此事为教训,举一反三,对税务报刊宣传发行工作进行清理整顿。

     

      国家有关部门和总局对税务报刊发行工作有一系列明确的政策规定,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摊派、推销报刊。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和总局有关报刊征订发行的政策规定,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坚决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行为,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认真执行国家和总局报刊发行政策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国税务机关的形象,事关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从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加强基层建设和维护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税务报刊管理,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和总局有关的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管理规定,加强税务报刊发行管理,促进税务报刊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税务报刊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要坚决纠正和禁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坚决防止和制止违规违纪参与报刊发行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总局关于报刊发行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办税过程中,利用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年检、征收、出口退税等任何工作环节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纳税人订阅报刊;不得为各类报刊承揽广告,不得收取广告费提成,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采取电话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将应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的各类税法公告、税收宣传资料向纳税人有偿征订。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规定,加大对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要把纠正报刊发行中的突出问题、查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三、举一反三,对照检查,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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