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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类型 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如下: 1.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报以下资料: 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 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和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除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上资料外,还应同时报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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