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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期:2003-12-18 文号:财税[2003]25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 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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