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百度主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6-8-7 文号:财税[2006]1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三、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