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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1-17 文号:财税[2004]3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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