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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11-11 文号:国税函[2004]125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7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2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广东广州市

    3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上海市

    4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  山东青岛市

    5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天津市

    6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辽宁大连市

    7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

    8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市

    9 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0 中远实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1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远人力资源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 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4 中远工业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5 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广州市

    16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7 中国汽车运输廊坊公司  河北廊坊市

    18 中国汽车运输武汉公司  湖北武汉市

    19 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  云南昆明市

    20 中国汽车运输沈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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