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2008年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11-12 文号:财税[2004]17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l、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