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1-30 文号:国税函[2004]15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 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