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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2-6 文号:国税函[2004]17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民航空管系统集中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民航规财函[2003]488号),现就民航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见附件1),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首都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及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见附件2),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场,在2003年度内是否实行在省内合并纳税,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单位,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机场就地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3.呼和浩特空管中心 呼和浩特

    4.太原空管中心 太原

    5.天津空管站 天津

    6.石家庄空管站 石家庄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

    3.哈尔滨空管中心 哈尔滨

    4.大连空管中心 大连

    5.长春空管站 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

    3.兰州空管中心 兰州

    4.银川空管站 银川

    5.西宁空管站 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成都

    2.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

    3.昆明空管中心 昆明

    4.贵阳空管中心 贵阳

    5.重庆空管站 重庆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

    3.郑州空管中心 郑州

    4.武汉空管中心 武汉

    5.长沙空管中心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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