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4-9-27 文号:国税函[2004]108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
2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市
(1)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2)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
(3)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
(4)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5)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
(6)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市
(7)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
(8)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
(9)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深圳市
(10)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重庆市
(11)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曲靖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云南省曲靖市
3 攀钢集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
4 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
5 攀钢集团冶金建设公司 攀枝花市
第1页 第2页
|
|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
| 评论 论坛 留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