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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4-2-19 文号:国税函[2004]26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上海、新疆、广东、海南、浙江、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报请核批2003年管理费的请示》(中国五矿财字[2003]3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84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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