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4-6-14 文号:国税发[2004]7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一),对2004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对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的机关本级,凡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应向总局财务管理司报送采购计划,总局财务管理司汇总后,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可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一期协议供货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已经公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址:www.ccgp.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下属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今年暂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应按照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二)的项目,应当实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2004年,属于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立即组织编制采购计划,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安排集中采购。各地为信息化建设配置小型机、网络专用设备的,还须先向总局信息办报送技术方案,经总局审核批准后,纳入总局集中采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各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安排采购事宜。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总局已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修订。2004年,凡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地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在提出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时,应当按照公开招标要求提出,不得设置各种特殊条件,规避公开招标。

      五、根据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将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税务登记证的印制,由总局进行招标。各省级国税局要加强对总局集中采购以外的税务票证印制的政府采购管理,普通税务发票及各项完税证的印制,包括纸张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制定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要树立依法采购、依采购预算采购、依采购计划采购的观念,切实按照采购预算、计划组织采购,确立采购预算、计划的严肃性,各地要抓好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层报工作。2005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上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明确。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