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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须办理的税务登记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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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总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监局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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