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总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监局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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